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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经济普查 云南最高罚款5万

来源:云南网 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25369

简介:

昨日,记者了解到,我省正式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云南省人民政府此前发布了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提出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此外,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经济普查对象如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企业事业组织将可以被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户最高可罚款1万元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但经济普查对象有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个人不得虚报瞒报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经济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此外,将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要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积极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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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1309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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