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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印发农转城权益保障有关政策解答 随迁子女仍享原住地高考加分

来源:云南网 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6977

简介: 随着城镇化推进,农民进城的政策壁垒已逐渐融“冰”。近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的《云南省城乡统筹农转城居民权益保障有关政策问题解答》。其中,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后,享有城镇居民待遇,“农转城”居民及随迁子女高考继续享受原住地加分政策。

随着城镇化推进,农民进城的政策壁垒已逐渐融“冰”。近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的《云南省城乡统筹农转城居民权益保障有关政策问题解答》。其中,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后,享有城镇居民待遇,“农转城”居民及随迁子女高考继续享受原住地加分政策。

公安机关为转户居民办理“农转城”户籍登记时,在新办《居民户口簿》内页打印签注“农转城”字样,转户居民可持《居民户口簿》办理有关权益;对已办理“农转城”转户手续的居民,由迁入地派出所当场向转户人出具《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落户通知单》,转户居民凭通知单办理有关权益保证手续。

保险衔接

划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账户

问:户籍转变时,新老保险之间如何衔接而不留白?

答: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用人单位并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转城”居民,应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没有用人单位的“农转城”居民,可选择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原已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户籍转变时,未达到新农保领取年龄的,终止新农保关系,同时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划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满60周岁时即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户籍转变时,已达到新农保领取年龄的,继续享受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不再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

告别“蜗居”

符合条件可申请廉租房

问:如何解决“新”居民们在城市的住房问题?

答:2012年3月开始实施的《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云南省籍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了住房保障范围。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同时没有享受实物配租的“农转城”居民可以选择接受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住房保障政策规定,保障性住房中可以实行货币补贴的主要是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云南省规定,拥有当地城镇户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当地政府确定的城市低保金数额的3倍以内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包括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即货币补贴)两种方式。

老有所“医”

自愿选择但不得重复参保

问:转户后仍在原地生活的老人医疗保险问题如何解决?

答: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转户人员,本着方便就医的原则,可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已在当地参加了新农合并且在参合年度内办理了“农转城”手续的人员,又自愿转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在年度12月31日前已交下年度参合费用,需要办理新农合转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移手续的,由其本人自愿提交退出新农合的申请,由当地县级新农合管理办公室按照规定办理退出新农合手续,并退给本人已缴纳的费用。

升学照顾

县招办核实材料后方可办理加分手续

问:变成了城镇居民以后,子女还能享受原来的高考加分政策吗?

答:“农转城”居民及随迁子女高考继续享受原住地加分政策,具体办理流程是,考生凭户籍证明和出生证明,到当地县级招考办提出申请,经当地县级招考办负责核实考生材料后办理加分手续。

同时,“农转城”居民独生子女父母符合享受养老生活补助政策的,办理有关手续后享受该政策;“农转城”之前已享受该政策的,继续享受。“农转城”居民已经办理或在5年计划生育过渡期内办理了计划生育“奖优免补”有关手续的,可继续享受有关奖励政策(包括义务教育奖学金;考取高中大学奖学金;初中毕业报考本州、市一级中学的,加10分择优录取,报考本县、市、区其他高中的,加20分择优录取;免除新农合个人参合费等),不受5年计划生育过度期限制。


新规速览

边远地区小学教5年书子女中考可享少数民族待遇

长年深入山寨,为当地学生默默奉献的乡村老师,往往一辈子无名无利。今后这些凡是在边远贫困地区乡(镇)中心完小,及其以下学校工作满5年的教师,他们的子女在报考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时,可以享受当地少数民族考生待遇。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并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政府应当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学前教育,逐步普及学前教育。县(市、区)政府应当在不通或者基本不通汉语的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举办双语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双语教学资源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在小学阶段设置适合少数民族学生特点的双语教育课程。

鼓励在民族地区工作的教师学习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对熟练掌握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并有效提高教学质量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在同等条件下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认定时,优先推荐。

对报考高等学校的本省少数民族高中毕业生,按照规定实行加分或者定向录取的优惠政策。

民族地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等在招考、招聘人员时,可以采取定向、定岗的方式录用、聘用本地区兼通双语的大中专毕业生。除此之外的地区在招考、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聘用本地区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

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市民发现问题可提建议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云南省发展规划条例》规定,已批准的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市民发现发展规划存在上下级矛盾的,可以提出修改建议。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下级发展规划与上级发展规划存在矛盾的,可以向批准机关提出修改建议,批准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认为同级发展规划之间存在矛盾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修改建议,本级政府交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处理并回复。

对于应当制定发展规划而未制定,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展规划,以及擅自修改发展规划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拒不执行发展规划或者违反发展规划强制性规定的,由发展规划批准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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