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条例自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农村居民,或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2015/9/28 9:06:24 83436 次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