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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出台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最高奖3万元

来源:珠江网 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6245

简介: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可进行举报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曲靖市出台了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即日起,对被举报人依法作出行政罚款处罚的,最高可以奖励举报人3万元。

企业有哪些环境违法行为,适用于有奖举报?  
  如未经环评审批,违法建设严重污染环境的冶炼、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项目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无证收集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置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建设和经营小化工、小冶炼、小造纸、小炼油、小印染、小废旧塑料加工等造成环境污染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或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其他违反环境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的。

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标准如何?
  《办法》明确,经环境保护部门调查核实,举报人举报情况属实的,分类进行给予奖励:对被举报人依法作出行政罚款处罚的,按照处罚金额的5%奖励举报人;举报事项未予行政罚款处罚,但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决定的,奖励举报人300元;举报事项未予行政罚款处罚,但作出查封扣押、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止使用、责令限期拆除、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环境违法行为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当事人被行政拘留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对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避免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奖励举报人3000元。以上奖励可以累计,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举报的途径和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办法》明确,举报人可以通过环保举报热线电话12369、微信、微博、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量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反映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举报奖励如何兑现?
  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环境保护部门以保密的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有奖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和案件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曲靖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2016年12月23日印发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信访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且依法应当由环境保护部门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曲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得到奖励:
(一)未经环评审批,违法建设严重污染环境的冶炼、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项目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三)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无证收集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置的;
(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七)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
(八)违法建设和经营小化工、小冶炼、小造纸、小炼油、小印染、小废旧塑料加工等造成环境污染的;
(九)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或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十)其他违反环境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的。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环保举报热线电话12369、微信、微博、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量提供下列信息:
(一)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三)反映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
(四)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举报,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受理的,由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查处;曲靖市环境保护局受理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移交事发地县(市、区)环境保护局查处;涉嫌重大环境违法或者在曲靖市境内跨区域、流域的案件,由曲靖市环境保护局直接查处。
  第八条  经环境保护部门调查核实,举报人举报情况属实的,按照以下情形给予奖励:
(一)对被举报人依法作出行政罚款处罚的,按照处罚金额的5%奖励举报人;
(二)举报事项未予行政罚款处罚,但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决定的,奖励举报人300元;
(三)举报事项未予行政罚款处罚,但作出查封扣押、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止使用、责令限期拆除、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
(四)环境违法行为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当事人被行政拘留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
(五)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
(六)对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避免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奖励举报人3000元。
以上奖励可以累计,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九条  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的;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四)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举报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转造成超标排放,但排污单位和个人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一条  奖金的兑现由作出行政处罚、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奖励条件的举报,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保密的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有奖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和案件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或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举报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严重扰乱环境管理举报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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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m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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